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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敏与周乐天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周乐天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韩敏,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周乐天,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周乐天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8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韩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敏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