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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孔令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光,孔令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10号原告张春光,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朋,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光与被告孔令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春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