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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翠玲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玲,王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李翠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崔华荣,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玲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