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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铁民与吴付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铁民,吴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62号申请人刘铁民,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吴付伟,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8月11日2时40分许,被申请人吴付伟驾驶风神沪C****小型轿车沿26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驾驶无牌三轮汽油车的刘铁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铁民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155号认定,吴付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铁民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刘铁民申请对被申请人吴付伟所有并驾驶的风神沪C****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铁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付伟所有并驾驶的风神沪C****小型轿车于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