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蔡文元,董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32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伟健、XX,该公司法务。被告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蔡文元。被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被告蔡文元。被告董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蔡文元、董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416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严阿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