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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毕春艳与岳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毕春艳。委托代理人:刘大川,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春艳与被告岳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春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春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春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毕春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