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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敏敏与嵊州市恒鑫金属制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敏,嵊州市恒鑫金属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马敏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世炳、李婷娜,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恒鑫金属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健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敏与被告嵊州市恒鑫金属制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