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33XX****XX。被告:彭某某,住址隆化县。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