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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33XX****XX。被告:彭某某,住址隆化县。电话:13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