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曹娟娟、李小珂与苗增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曹娟娟,李小珂,苗增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铜川市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鑫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铜川饭店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3795623-4。法定代表人曹娟娟,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娟娟。原告李小珂。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某,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井某某,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增战。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曹娟娟、李小珂与被告苗增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曹娟娟、李小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6元免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卞金萍代审 判员 秦 琳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