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正义与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义,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8号原告胡正义,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法定代表人弓天云,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惠民路268号2栋。法定代表人杨远林,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胡正义诉被告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2015年8月1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41号]案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2015年7月17日,原告胡正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其承建涪、丰、石高速公路路边坡绿化交安工程工程款1872982元。而该项目工程主要施工场地在重庆市丰都县境内。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胡正义承建的涪、丰、石高速公路路边坡绿化交安工程其施工地在重庆市丰都县境内。故该案应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海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安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