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文德与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空港生态区分局二大队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德,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生态区分局二大队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271号原告万文德.委托代理人万忠。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空港生态区分局二大队。住所地榆林市卫校北大门二楼。负责人张奎军。委托代理人姬进东、安永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文德与被告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空港生态区分局二大队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文德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文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