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二竹与刘红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竹,刘红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王二竹。委托代理人:魏伟,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竹与被告刘红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