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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茂金与吴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金,吴寿青,胡茂金,吴寿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64号原告:胡茂金,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吴寿青,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金诉被告吴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茂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茂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