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堡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海军、王海文、慕改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德武,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慕彦平,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尚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慕改利,女,汉族。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海军、王海文、慕改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尚海军于2014年5月2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12计算,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被执行人王海文、慕改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75元,申请费1750元,合计5525元,由尚海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尚海军、王海文、慕改利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