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官某。委托代理人:季王平,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汝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官某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