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璐与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70号原告:刘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秀华,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户,系原告之姨夫。被告: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振兴办事处林庄村。法定代表人:朱金玉。原告刘璐与被告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俊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茌平县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璐诉称:2013年10月3日,我在被告处购买VIP卡1张,卡号为88880081,交款3000元。2013年11月30日向被告交纳定金20000元,同时填写茌平县义务商贸城商铺订购单一张。该订购单有茌平义务商贸城有限公司公章和该公司付立红、陆伟的签字。我交纳上述23000元后,被告严重违约,被告五证不全,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被告一再推脱说正在办理中。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严重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在,我要求退款23000并由被告承担自2013年12月7日至退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茌平义乌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在被告茌平义乌商贸城出售商品房的过程中,2013年11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VIP卡一张,交款3000元,被告书面承诺该款可以抵购房款。原告提供茌平义乌商贸城VIP卡预购单和VIP贵宾卡、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预购房款3000元。在茌平义务商贸城VIP卡预购单使用说明中第5条载明“选房未成功者或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无条件无息退还”。2013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定金20000元。原告提交茌平义乌商贸城商铺订购单一份、收据一张,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定金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五证不全、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要求被告退还预交款23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7月14日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各种诉讼材料后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因购买商品房向被告交纳了20000元定金及3000元的房屋预售款。原告系因被告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等资质而未能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另,在被告统一印制的茌平义乌商贸城VIP卡预购单使用说明中第5条载明“选房未成功者或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无条件无息退还”,该约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合意,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预售款3000元。对于定金20000元,因被告违约,可以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交款之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璐购房定金及房屋预售款共计23000元。二、被告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璐20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交款之日即2013年11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xx-xxxxxxxxxxxxxxx,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俊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