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199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铁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证券开户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铁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