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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津乾顺庄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乾顺庄典当有限公司,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德州永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吴俊峰,吴海花,陈福海,吴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夏津乾顺庄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夏津县新工街311号。法定代表人王武清,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吴海花,总经理。被申请人德州永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陈福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城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淑芝,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俊峰,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赵虎镇韩春村26号。被执行人吴海花,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赵虎镇马升村22号衢村22号。被执行人陈福海,男,1986年12元20日出生,住河北省吴桥县东宋门乡香坊王村82号。被执行人吴淑芝,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后董村6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众信证经字第194号公证书及(2014)德众信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元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永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股权315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股金10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