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民终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闽霞与张志明、苏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闽霞,张志明,苏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闽霞,女,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吴庆森,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萍,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金辉,男,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王闽霞因与被上诉人张志明、原审被告苏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闽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梁    源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第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