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福杭与蓝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杭,蓝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林福杭,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上杭县。被告蓝德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林福杭与被告蓝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福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德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福杭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同时出具借条。2013年7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归还借款,借各种理由搪塞。在2013年8月9日到2014年4月6日断续支付利息共计3400元整,后面多次找他要钱都不肯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蓝德辉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蓝德辉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蓝德辉以家里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林福杭借现金2万元,被告收到该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利息每月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借款利息共计3400元,即2013年8月9日付700元、8月25日付400元、9月份左右付200元、9月13日付300元、10月16日付400元、11月5日付400元和2014年3月29日付400元、4月6日付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其余借款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林福杭与被告蓝德辉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蓝德辉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归还本金,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德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德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林福杭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0元,由被告蓝德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游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