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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花,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花,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淮中大道北关南新村******室。被执行人:宁林,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蒙关社区蒙关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徐金花与宁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宁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金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宁林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林的银行存款93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