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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640廖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640号罪犯廖毅,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4万元;原犯盗窃等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4万元(已缴纳4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廖毅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毅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廖毅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