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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花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与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花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花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法定代表人赵久勇,经理。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艺术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夏林海,总经理。北京花���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与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4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花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委托代理费。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尚未到期的案外人北京全能奥菲特健身顾问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顶真动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款,但是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花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4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米 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