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一凡、郑腊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邹一凡,学生。法定代理人郑腊英,务农。申请人邹一凡要求宣告邹双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邹一凡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邹双桥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邹双桥系××人,母亲张翠华于2007年5月17日在山东省威海市务工时不慎坠楼死亡,父亲邹双桥因受家庭变故刺激,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家人经多方寻找无果。现申请人由祖父母抚养。以上事实湖北省云梦县曾店镇刘店村民委员会及云梦县曾店镇派出所均可予以证实。为此,依据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邹双桥为失踪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经查,被申请人邹双桥,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云梦县曾店镇刘店村庙邹组,现住址不祥,公民身份号码××。2007年5月17日,申请人的母亲张翠华在山东省威海市务工时不慎坠楼死亡,被申请人邹双桥因系××人加之家庭变故,于2011年1月外出一直未归。申请人邹一凡及家人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邹双桥的下落,但至今毫无音讯。申请人邹一凡现由其祖母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邹双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邹双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邹双桥系申请人邹一凡之父,双方关系为直系亲属,属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邹双桥于2011年1月离家外出后去向不明,至今未与申请人及家人联系,后申请人邹一凡及其家人四处寻找均无结果。现被申请人邹双桥下落不明的状况长达两年多,申请人邹一凡申请宣告邹双桥失踪的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邹双桥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邹一凡的法定代理人郑腊英为失踪人邹双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继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