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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其已与被告郭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