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行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新区丹桂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和街道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新区丹桂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区丹桂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朝阳路***号。负责人周俊,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朝学,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中柏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健,主任。委托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新区丹桂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丹桂苑业委会)因诉被上诉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和街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行初字第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丹桂苑业委会所在小区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丹桂苑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须经丹桂苑业主大会同意。但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提起诉讼是经过丹桂苑业主大会同意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丹桂苑业委会的起诉正确。遂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东审 判 员 喻小岷代理审判员 邱方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妍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