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偷越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4年10月8日,在澳门友谊大厦内被澳门警方查获,2014年10月11日被遣返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当日在澳门内港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2015年5月15日被遣返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育君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