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仲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松平工资等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松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仲字第79号申请人: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虎,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松平,男,汉族,1991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发邦,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松平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中劳人仲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虎、被申请人李松平的委托代理人何发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庭审过程中,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就本案已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受理,且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认为,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余200元退还青海创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忠炜审 判 员 马秀芬代理审判员 张洁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毛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