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颖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赵东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颖,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赵东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928号原告:胡颖。委托代理人:全婵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东晖。原告胡颖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东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镇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胡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镇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