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潮州市乾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乾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347号原告:潮州市乾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法定代表人:施建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硕、薛源斌,广东董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原告潮州市乾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乾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潮州市乾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人民陪审员 云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