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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于某某、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于某某,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某,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徐某某,女,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某某,男,38岁,汉族,无职业。被告麻某某,男,36岁,汉族,无职业。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于某某、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2月22日,麻富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双方约定如麻富不能还款,麻富所住房屋将归原告所有,用于清偿欠款,但麻富于2013年因病死亡。麻富的法定继承人现有被告徐某某,于某某、麻某某。借款到期后,麻富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利息7,000.00元,共计2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徐某某、于某某、麻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某某、于某某、麻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