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某某以自愿与被告曾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