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宝香与余冬平、曾宪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宝香,余冬平,曾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宝香,女,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冬平,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曾宪平,男,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上诉人曾宝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宝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宝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梁 源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