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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圣吉瑞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圣吉瑞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94号原告天津圣吉瑞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21号。法定代表人靳瑞雯,总经理。被告天津泰达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道与凌宾路交口时代奥城A4-518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圣吉瑞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圣吉瑞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圣吉瑞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