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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巴图苏和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图苏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03号罪犯巴图苏和,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无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4)锡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图苏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八年七月、二○一一年十二月、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巴图苏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巴图苏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巴图苏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分91.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7354.48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累计考核分313.28分,记功五次。罪犯巴图苏和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巴图苏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图苏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