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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爵士蓝岛。法定代表人雷伍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秀丽,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友礼村楠木组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3)遵仲裁经字第28号裁决书,受理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占用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执行租金1000元,对剩余的租金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13)遵仲裁经字第2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