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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查裕光与肖祖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76-1号原告查裕光。被告肖祖芋。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裕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