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查裕光与肖祖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76-1号原告查裕光。被告肖祖芋。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裕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