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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小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小字第0010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学生,住址宁陵县。法定代理人葛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兄。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聪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