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兴执字第874-1号南宁市车管所:申请执行人雷运康与被执行人韦明初、罗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韦明初名下车牌号为桂A×××××牌小型汽车一辆,并不予办理年检等车管业务。附:(2015)兴执字第87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你院(2015)兴执字第87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已收悉。关于查封韦明初名下车牌号为桂A×××××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协助不予办理年检已此复年月日(盖章)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兴和路23号邮政编码:530002联系人:杨超联系电话:0771-24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