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国辉诉广志强、丽青、罗子书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辉,广志强,丽青,罗子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林国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福建省福清市人。被告广志强,男。被告丽青,男。被告罗子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辉诉被告广志强、丽青、罗子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辉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国辉承担。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