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非执裁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与朱秀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广非执裁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申请执行人朱秀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廊国土资罚字(2015)第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王俊英审 判 员 方振勇代审判员 吴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