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熊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熊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高信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