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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熊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熊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高信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