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雷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韩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村*组。雷X与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