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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龙晖申请诉前保全聂旭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晖,聂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38-1号申请人龙晖,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聂旭平,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龙晖与被申请人聂旭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聂旭平名下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7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龙晖之妻昌莉菲以其名下住宅楼房一套〈宗地号:K803-0002,土地位置: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房地产名称:卓越维港名苑(南区)13栋4D,建筑面积:80.22平方米,登记价:人民币1718098元,登记号:深房地字第40004061**号,登记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聂旭平名下存款线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西堤分理处,卡号5522453150005741。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准许。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亦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1750000元的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聂旭平名下银行存款,聂旭平存款信息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西堤分理处,卡号5522453150005741。二、查封担保人昌莉菲名下住宅楼房一套〈宗地号:K803-0002,土地位置: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房地产名称:卓越维港名苑(南区)13栋4D,建筑面积:80.22平方米,登记价:人民币1718098元,登记号:深房地字第40004061**号,登记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龙晖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锟代理审判员  余亚静人民陪审员  王兆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