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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全胜与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胜,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张全胜。被告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289号法定代表人董国臣,任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胜诉被告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胜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胜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