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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守灵、龚学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守灵,龚学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赖立明,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夏守灵。被执行人龚学料。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守灵、龚学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泰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1日,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归还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0.4‰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止,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3700.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4元,执行费444元。此后,被执行人有归还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财产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