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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剑雄诉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雄,杨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张剑雄,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惠塬村,身份证号码6102211995********。被告杨琪,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小丘村*组,系张剑雄之姐夫,身份证号码6102211989********。原告张剑雄诉被告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军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剑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剑雄诉称,2013年12月7日,被告说要买车,他给我妈说的,当时我妈就给了75000元,给我打的条子,2014年1月左右,杨琪说他姑父要贷2万元,我妈又给了2万元,2014年6月1日他的车出了事故又借了55000元,共150000元,后来我妈让杨琪给我打了一个总条子150000元被告杨琪未出庭也未答辩。庭审中张剑雄向法庭出示2014年6月1日欠条一张(1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杨琪以购买车辆为由找到其岳母张夏珍(张剑雄之母)说要借钱,张夏珍当即就给了75000元,张夏珍称钱属张剑雄所有,遂杨琪便给张剑雄打了借条,2014年1月左右,杨琪又以他姑父要贷2万元为由向张夏珍借钱,张夏珍又给了2万元,2014年6月1日又以车出了事故为由又借了55000元,共150000元,后来张夏珍让杨琪给张剑雄打了一个150000元的欠条。此后,张夏珍及张剑雄多次向杨琪催要欠款均被杨琪推拖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被告杨琪作为债务人理应在原告多次催要欠款的情况下及时偿还借款,但其却再三推诿以种种借口予以搪塞的理由于法无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即杨琪应立即偿还其所接张剑雄的欠款1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琪在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偿还张剑雄借款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杨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靖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