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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温某某,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吴某某,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