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乐宝、董芳芳、杨红星、赵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赵乐宝,董芳芳,杨红星,赵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乐宝,男。被执行人董芳芳,女。被执行人杨红星,男。被执行人赵素利,男。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乐宝、董芳芳、杨红星、赵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乐宝、董芳芳、杨红星、赵素利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赵乐宝、董芳芳、杨红星、赵素利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乐宝银行存款118832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