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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谭与张龙飞、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谭,张龙飞,张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王谭,女,汉族,1997年9月17日生,汉族,受托人:王恋,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龙飞,男,汉族,1991年4月6日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张红,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和平路109号。责任人赵林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谭与被告张龙飞、张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谭于2015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受伤治疗未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洪杰 百度搜索“”